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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白婚姻律师团队:你想尽一切办法摆脱的 就是我尽力争取的
作者:朱律师,广州市王友柏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离婚案件,大多涉及子女抚养权,每个案件都不一样。给大家分享两个我处理过的印象深刻的案例。
案例一
叶紫和大鹏在一个朋友的聚会上相遇,大鹏英俊的形象突然吸引了叶紫。叶紫大胆而积极地追求,然后他们以光速建立了爱情关系。不到一个月后,叶紫意外怀孕,然后他们赶到民政局登记结婚。
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如意。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日子里不断争吵,彼此越来越厌倦,无法避免走上离婚的道路。两个人都同意离婚。但是因为抚养女儿的纠纷,两人都不想照顾女儿,也不想要女儿的抚养权,于是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为了不照顾女儿,故意弱化抚养能力,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企图推卸抚养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甚至把女儿踢成了“球”,双方都不愿意再抚养女儿一天,担心法院会判给她们抚养权。经法院多次交涉,双方仍表示不愿单独抚养女儿,严重违反了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义务,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以及良好的风俗习惯。
钟表业之旅
和萧相识相恋,最终手拉手走进了婚姻殿堂,但不到两年婚姻关系就走到了尽头。双方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僵持不下,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小西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
吕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争取女儿的监护权。第一,她不赞成离婚,恶意拖延时间。其次,她在诉讼过程中千方百计阻止小茜见女儿。最终,一审判决批准了萧的离婚申请,女儿的抚养权也判给了萧。但无视一审判决,仍阻止肖前来接孩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后,当小西拿着生效判决去卢晓家接孩子时,卢晓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甚至把孩子带回老家藏匿。
以上两个案例改编自真实案例,正好反映了离婚诉讼中处理子女抚养权的两种典型情况,形成鲜明对比。案例一,为了推卸抚养责任,千方百计削弱自己的抚养能力;第二种情况,我们竭尽全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承受着诉讼和金钱的双重压力,甚至抢劫、藏匿孩子,无视孩子的身心健康。
在我看来,一案的做法是错误的,父母不应该通过离婚来逃避抚养孩子的责任。这种做法不仅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毕竟,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
情况2也不可取。虽然出发点看起来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采取很多不合适的措施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是不理智的。
暂且不谈法院如何处理这些有争议的育儿关系。先说说父母离婚时应该如何正确客观的对待自己的育儿权?父母离婚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所以,在处理抚养孩子的关系时,我认为应该从孩子的角度来考虑孩子,即遵循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盲目争夺抚养权或推卸抚养孩子的责任。
所谓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就是综合父母双方的养育能力和优势,比如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和习惯、孩子的意愿等。并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首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保证自己的物质生活,至少要保证孩子的生活质量不会因为离婚而下降。所以要考虑直接养一方的经济条件。
其次,照顾者的生活环境和习惯也很重要。出身家庭对孩子的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
一任老师,未成年子女三观的养成离不开父母的言传身教,日常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自身应具备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应确保能够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再次,抚养孩子并非只是提供物质生活,精神层面上的陪伴同样重要。在考虑子女抚养归属时,先问问自己能否亲自陪伴孩子成长。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后,便把抚养责任完全推卸给家中的长辈,而隔代抚养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更需要的是父母的直接呵护和照顾。
最后,子女意愿也很重要,父母双方离婚时应询问孩子的意愿。父母征询孩子意愿无需拘泥于法律的规定,不一定要等孩子年满8周岁才征询孩子的意愿。虽然孩子尚未年满8周岁,但是其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和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孩子一般都会选择自己内心更依赖或者陪伴、照顾自己更多的一方。若能够让孩子自己选择想要跟随的一方生活,孩子才不会因父母离婚而缺失安全感。因此,遵循子女的意愿显得尤为重要。
希望每一位父母在离婚时,都能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理性对待子女的抚养权,防止抚养权争夺对孩子造成的二次伤害。孩子是独立的个体,不应将其视为财产去争夺,更不应将其视为累赘去摆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