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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王有柏团队:关于婚姻家庭纠纷轮流抚养的思考
作者:蔡志强律师,广州王有柏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标志性法律正式生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清理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制定了第一批支持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364件,未修改继续适用;
111件,修订颁布后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
116件,明年1月1日到期。
婚姻家庭事务领域,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件,2万余字,随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汇编的解释(一)》只有9000字。与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比,有实质性的删减和修改,但保留了很多规定,相信会有更多相关的解释和规定来完善法律规定。
今天我想说的是思考婚姻家庭纠纷中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属于‘轮流抚养(共同抚养)’的方式的问题:
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父母双方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给予许可。”
刚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I)适用的解释》第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允许”到“支持”,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思想和社会的道德取向。至于父母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更注重子女利益的最大化。在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支持父母同意轮流抚养孩子,也就是共同抚养孩子。
离婚,即解除合法的男女婚姻关系,是个人的事,但涉及到生孩子和为人父母,所以父母离婚对孩子来说只能是被动接受的生活事件,尤其是对未成年的孩子,影响更大,影响更深远。
未成年的孩子应该由父母在一个完美的家庭中抚养,享受童年,茁壮成长。一旦父母双方因为某种原因离婚,就意味着家庭支离破碎,家庭不是一个家庭。如果要还原过去,很难做到同家。所以这种情况下,谁来养孩子是个大问题。有些父亲或母亲甚至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抢夺孩子并藏起来,从而想着“保管”孩子的抚养权。但更让我们难以想象的是,已经遭受家庭离异的未成年人,在被强行从父母身边带走,失去父爱或母爱时,会遇到怎样的不幸,未来的人生之旅又会怎样。
无论从法律立法还是社会伦理的角度,都要从孩子最根本的利益出发,考虑离婚后谁来抚养父母的问题。父亲和母亲因个人原因离婚导致家庭破裂,已经影响到孩子。能够共同轮流抚养孩子,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陪伴孩子,让孩子不缺乏父爱和母爱,是对孩子利益最大化的保护,也是履行抚养父母最基本的义务。这也是笔者个人认为法律规定从‘允许’到‘支持’的本质原因。
因此,作者还认为,父母与即将或已经解除婚姻的个人之间的恩怨不应涉及子女。作为父母,应该承担起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为孩子的利益着想,而不仅仅是为自己着想。
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服务中,许多法院并不同情未成年儿童的痛苦
惨更不保护子女的利益,违背立法原意,一味地拒绝离异后轮流(共同)抚养子女的诉请,只要求必须"归边(子女只能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仅有探望权)",从而减少所谓的"麻烦";而民政局对于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轮流抚养子女的,更是直接拒绝办理并强硬要求将离婚协议修改成明确由一方抚养子女。此类行为与法相悖,更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此类社会现象为何与法律立法原意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相差甚远,值得人们深思。笔者认为,小孩是无辜的,父、母双方离异已是对小孩造成极大地伤害,而在这种情况下,更是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二次伤害。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让每个公民都在法律面前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及行政机关在提供行政服务过程中如果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是值得反思与进取的。
不因大人的纠纷,打破孩子的蓝天,"保护子女利益"应当落于实地,而不是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