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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港内(船舶在港内失火总体指挥是)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网络转载
船舶在港内(船舶在港内失火总体指挥是)
第一节 港内值班应当遵守的般要求
第八十八条 船舶在港内停泊时,船长应当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的推进系统或者辅助没备,以 及装载有危害、危险、有毒、易燃物品或者其他持殊货物的船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
第八十九条 船长应当根据停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班船员,并安排好必要 的设备。
第九十条 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的值班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确保人命船舶、货物、港口和环墙的安全:
(二)确保与资物作业相关机械的安全操作;
(三)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定;
(四)保持船舶工作正常。
第九十一条 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
第九十二条 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协商碗定轮机值班安排。
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
(二)推进功奉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名值班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
轮机员在值班期问,不应当承担妨碍其监控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
此外,(船的最任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条还规定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足够的,掌程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